若满足特定之条件,可依法申请减刑。
其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定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受刑人在执行刑期过程中,如能严格遵守监禁制度,展现出显著的悔过以及积极改造的态度,并在此基础上表现出色,或是取得了一定的立功事迹,均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减刑申请;
2、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受刑人,其刑期不可低于原本宣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