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若于离婚之后,所负之债务乃为夫妻双方共同之债务,则相关当事人有权请求另一方与其共同承担偿债责任;
然而如其为各自之个人债务,则无权要求对方共同承担。
具体而言,对于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之债务,如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毋庸置疑地并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但如债权人为明证此种债务系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建立在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之上时,应视为例外情况。
而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范围,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由一方贷款购置的财产已经转化为了夫妻共有财产,由此所产生为购置此类财产所背负的债务;
(2)夫妻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所背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亦或是其中一方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所得营收被用来维持家庭生活或分享给配偶的债务;
(4)夫妻中一方或双方在治疗疾病过程中以及为了承担法定责任的人治疗所产生的债务;
(5)因抚育子女所需而背负的债务;
(6)因赡养承担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所产生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