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关系中,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导致的分居亦或是持续了多么漫长的时间,任何一方或双方均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有权寻求相关机构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协助进行调解工作。
2、当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离婚纠纷后,应首先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以期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若经调解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则应依法判决准许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