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财产协议有着严格的签署前提条件:
首先,该协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民风,这是基础之一;
其次,签署人双方需具备自愿性质地签署此份协议,而非被强迫或受到其他外部干扰因素;
再次,协议中的文字表达及含义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有误导他人的情况发生;
最后,协议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当事方夫妇的婚前财产,不得涉及到其他人的权益。
不仅如此,协议的条款还必须符合法规的相关内容。
同时,建议将协议以书面形式呈现,以便留档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权协商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累积之财产以及婚前个人拥有的财产所达成各自拥有、共同拥有或者部分各自拥有、部分共同拥有的协议。
该等协议应采取书面的形式进行确定。
经过夫妻双方确认的婚内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定的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