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性缔结的婚姻若是走向破裂,那么在某些特定条件之下,女方是有权收回彩礼的权益的。
当出现哪些情况时,男女离婚后可以得以返还彩礼呢?以下是部分可能的情况:
首先,若男女双方在婚姻缔结过程中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若已完成相应的结婚登记手续,但在共同生活方面却未能达成理想状态;
最后,即在婚姻缔结之际,男方所支付的彩礼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自身的经济状况。
然而,在进行彩礼的退回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要始终遵守解决彩礼相关争议的基本原则;
其次,当决定彩礼到底是否应该被归还时,其主要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当事人双方究竟是否已经实际上缔结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再者,关于结婚前男方所支付的彩礼,其前提条件必须得是男女双方已确实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才有可能讨论是否支持返还此项请求。
要是在支付完彩礼之后,男女双方仍然维持着婚姻关系并且在此期间男方又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此时不应给予支持,原因在于,在这种情况下,夫妇双方实际上还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运作,须受法律规定的财产共有的制约。
接下来,关于彩礼是否存在以及存在数量的认定,这必须考虑到当地实际的风俗习惯。
同时,也需对彩礼在支付和接受过程中的责任方进行宽泛的解释,以适应实践中的复杂情况。
事实上,彩礼的支付与接受并不仅仅是男女两人之间的事务,往往还牵涉到两个家庭之间的互动。
尤其是在婚前支付彩礼,如果严重影响到了收款方的经济状况,也是可以考虑退回的。
彩礼返还的诉讼时效问题也不容忽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