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所触犯的客体范畴,为公众安全权益的保护领域;
第二层次的阐述,其客观表现形式则是在道路场合内,驾驶员于饮酒过量之后,仍然驾车行驶或者实施不理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条例规定的速度极限,肆意狂奔的驾驶活动,同时这些活动需具备严重性和普遍性的特征;
从刑事责任角度看,犯罪活动的主体往往为一般的社会成员;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主观心态,即犯罪者明确知道自身在道路上酗酒驾驶机动车或者以高速在道路上驾车竞逐的行为,会对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实质性的威胁,而他们却抱着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这种心态被称为故意。《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