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取保候审其间经执法机构之审批许可,便可暂时远离其居所所在地。
其次,依据相关法令,取保候审者如无充足理由,不得擅自离衍其所居住地区。
在被依法决定实施拘押候审的过程中,负责执行任务的公安机关在批准被拘禁候审者离开其居住市、县之前,必须先取得作出决定的司法机关的批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