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父母达成协定这一环节上,首先要强调双方应以平等人身自由与权利为基础,彼此平等且自愿地商讨关于抚养费用方面的相关事宜。
同时,所达成的协定必须明确、详尽并且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与法律规定,不至于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出现。
然而,尽管如此,我们依然要提醒广大父母们,在制定此类协议时务必充分考虑到子女的健康成长,避免会对子女合法权益造成潜在威胁的内容出现。
在此基础上,倘若所制定的协议无法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那么无论双方父母之间的协议内容多么合理,都不会被社会普遍接受,更不应该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
2、在遇到父母双方未能达成协定,或者他们彼此间的协议在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不能得到认可,这样的情况下,该如何解决呢?在这里,我们要向大家详细说明,此时有责任承担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促进其健康成长任务的是人民法院。
法院需要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分析父母双方的经济实力、抚养能力以及当地的社会环境、生活条件、教育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然后根据这些因素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