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费用。
针对被征用土地的普遍性情况,我们主张土地补偿费用应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指导下以被征占前三年平均年度产出价值的六至十倍作为标准进行支付。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用设定。
这是基于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而决定的。
具体而言,有必要伦算出被征用的耕地总数除以征收前每个农村单位人均拥有的耕地数量得出的结果,以此作为议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用标准,将依据被征用耕地上市之前三年的年均收入来设定,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当年农作物新增播种季节以及成长时期的产值。
3.青苗补偿费的上限。
对于刚播撒下来的作物,我们建议依照其当季产值的三分之一支付补偿工本费。
至于正在发展成熟期的作物,则以一个季度的产值作为最高赔偿标准。
4.其他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制定。
在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处理时,如涉及到迁移动关铁路、高速公路、高电压线、通讯线路、广播线路等设施设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编制投资估算,同时列入初步设计概算并提交审批通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