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待这个问题。
就每一起具体案件而言,其独特性都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如果将视线转向众多的上诉案件,可以得出改判几率并不大的结论。
从另一个角度讲,对于主动选择提起上诉的当事人,虽然他们成功实现改判或者被发回重审的机会相对较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就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二次审理过程中,存在着进行调解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