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工程发生中止施工的情况,且合约中对于索赔时限有所规定,应以合约所确定的日期为准;
若无具体约定,依照法规规定处理。
假设双方并未在合约内对此类情形进行明确说明或是在此问题上的义务和责任归属存在争议,那么承包商就应当在工程暂停施工之日起立即向发包方书面提出索赔要求。
但需要注意,如若在超过法定三年的诉讼时效之后仍未提出索赔,承发包各方可能将无法获得司法救济,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过了诉讼时效,责任难追讨”。
也就是说,对于此类停工损失,承包商向发包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未必能够得到支持与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