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段内,无论一方还是双方的状况或者看护能力发生了大幅度的变动,都可以依据实际需要向对立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求。
关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事宜,一般应当首先由争议各方进行友好协商,以达成共识;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即可通过法律途径启动诉讼程序,要求法院进行终局裁决并依法变更抚养权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