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明确界定与规范,涉及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犯罪责任和刑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在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中,涉及金额数量较大者,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支付至少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2)若涉案金额额度为巨大,或者出现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以及需要缴纳至少五万元至上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3)若涉案金额额度达到极大程度,或者存在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表现,则可能会被判处长达十年乃至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支付至少五万元至上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具体而言,此类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擅自使用伪造或者是用虚假身份证件证明骗取而来的信用卡;
(2)擅自使用已经废弃不用的信用卡;
(3)未经许可而冒充他人名义使用其所持有的信用卡;
(4)恶意较长时间地透支信用卡。《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