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补偿费用方面的规定如下:
征用耕地以及种植蔬菜的土地,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价位制定的相关政策,依据该土地被征用前所拥有的三年平均年产值进行计算;
对于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以及林地等各类土地,则应按照该块土地所固有的年产值,乘以倍数五来进行补偿;
然而,对于那些被征用地类型为柴山、滩地、水塘、苇塘以及其他具有实际经济效益的非耕地,需要依据其原有年产值,乘以倍数三来进行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征用宅基地,需要按照邻近耕地所能获得的补偿标准进行相应的计算;
若房屋由于建设单位另行征用土地迁移重建,原宅基地将不再予以任何补偿;
最后,征用无经济收益的非耕地,通常情况下并不给予额外的补偿。
此外,对于青苗及附着物的赔偿费用,也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青苗赔偿费用,一般的计算方法是基于一季农作物的产值;
而对于那些已经能够获取收益的作物,原则上不会给予补偿。
至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若是可以进行移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相关的移植费用;
如果无法进行移植,责任方需给出合理的赔偿或者进行等价的收购;
而关于房屋的拆迁,应当按照房屋的结构、面积以及新旧程度,依据合理性进行补偿;
同时,对于违章建筑以及在商议征地后突击抢种的树木、建设的建筑物,同样需要按照自身情况给出恰当的补偿。
另外,关于安置补助费用这部分,我们的条款明确规定,在征地之前,农户人均耕地超过一亩的被征单位,由于耕地被征用产生的安置补助费应为被征用的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的每年每亩产值的三倍;
然而,对于那些在征地之前农户人均耕地未满一亩的被征单位,他们因耕地被征用产生的安置补助费是按照当年产值的四倍起算。《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