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借款后对方拖欠款项不予偿还的情况,以下是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通过调解进行处理、申请支付令强制执行、通过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述,当出借方就民间借贷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务必提交包含详细支付凭据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在内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可用于证实贷款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手中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未明确记载债权人身份,那么持有这些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在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
然而,若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话,则会裁定驳回其起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