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婚姻期间产生的负债应当从个人财产中予以负责清偿。
然而,倘若在结婚前的任何时间内产生的负债其背后有必要的因缘关系,且这种负债负担中涉及到的资金和财物已经自然转化为了婚姻之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或者构建成了他们共同的物质生活环境,那么该个人婚前所承担的债务就会自动从单纯的个人责任转变为两个人共享的共同义务,理应由这对新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