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通常无法实现领取款项的目的。
由于失业登记的顺利完成乃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所需具备的必要条件之一,故而失业人员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必须严格遵循如下三项基本准则:
首先,在失业之前,其曾供职的用人单位及其自身均需按照规定缴纳足够期限的失业保险费用;
其次,非由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失业情况的出现;
最后,须已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并表达出积极寻找工作机会的态度。《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