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婚姻关系终止后,若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则另一方有责任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
关于费用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期限,可由夫妻双方自主协商;
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裁决。
在此过程中,原先进行的约定或法庭做出的决议,并不妨碍子女在紧要关头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过原有约定或判决所规定数额的合理需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