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详细规定的第十七条第一款所阐明之内容,对于以建筑物为主体形态的工业厂房在处于拆迁过程中的阶段时,其合法利益应受到及时和充分的保护。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补偿事宜: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所具有的客观价值的有效补偿;
其次是由于这次进行的征收行为对房屋及其相关附属设施(例如水管、电路等)所导致的迁移以及暂时居住安置所需费用的合理补偿;
最后,鉴于这种强制性的征收行动给相关企业带来了实际经营活动深受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对此也需要予以适当的赔偿。
针对因为实施此次房产征收作业所引发的业主搬迁行为,负责组织实施拆除工程的相关政府机构或自治团体必须向受影响被征人家属支付相应数额的搬迁费。
若是在此次房产征收作业中,业主选择将原有房屋所有权调整更换的话,那么在新的产权调换住房正式交接到他们手中之前,前述的责任方应当向业主提供必要的临时居住安置费用或者提供辅助生活的周转性住宅作为过渡期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