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明确指出,"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是与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产生纠纷而提起诉讼,法院将予以受理。
"这也是我们必须了解并遵守的法律规定。
2、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及的"协议离婚",特指当事人双方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
在协议离婚完成之后,一方如果没有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义务,或是进行不当行为,则另一方有权以离婚协议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在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意图反悔,是否能够申请变更或撤销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呢?在此种情况下,尽管诉讼请求会受到受理,然而为了确保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该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实,在签署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特定情形,从而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
4、关于提出各类主张如撤销、变更诉讼;
确认决议无效之诉及要求对方履约之诉的时效性问题,同样至关重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特殊情况下,此类诉讼的时效期应为一年。
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即开始计算有效期,并且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