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质押权乃是主债权的一项从属权益,当主债权发生转移时,相应地,质权也应一并进行转让处理。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此从权利系专属于债权人本身所独有的,则在主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仍无法享有这项从权利。
此外,根据相关条例,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让时,受让方有权取得与该债权密切相关的各类从权利,但此类从权利若仅为债权人所专属拥有者,不受影响。
另外,即便从权利未能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未实际转移占有,受让人亦可依法取得这些从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