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复婚后再次离婚的财产分配问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参照初次结婚时的处理方式进行裁定。
若复婚夫妇未就共同财产达成明确的协商方案,则将交由当地审判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子女抚养、女性权益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优先保护顺序进行判决。
此外,若夫妻双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也应依法得到充分保障。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以下财力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向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和其他带有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
(2)通过生产操作、经营活动以及投资行为获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方面产生的收益分红;
(4)作为遗产或者赠与得到的财产额,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的情形以外的部分;
(5)其他符合共同所有条件的财产总额。
在此基础上,夫妻双方对于上述所有共同财产拥有同等的处理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