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界,关于债权转让的抗辩方式所采纳的主流规定为,即自债务人被债权转让告知之日起,对于让与人所有之抗辩权利,债务人皆有权向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提出主张。
然而,在实施此项抗辩策略时,必须严格遵守延斯抗辩、暂时性抗辩以及永久性抗辩这三种抗辩方式的适用范围限制。
根据抗辩权行使其效力大小程度的区别,可以将抗辩权区分为永久抗辩权和暂时抗辩权两类。
永久抗辩权,是指通过行使该抗辩权,其效果可以永远实现在阻止相对方请求权的能力之上;
而一时抗辩权,由于其表述形式的多样,亦可称之为延缓抗辩权或者延期抗辩权,其内涵在于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性地妨碍相对方请求权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