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案嫌犯遭受刑事拘留之后,如果具备下列任意一项特定情况,通常将有极大可能性面临批准逮捕的命运:
已取得确凿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且此种违法行为极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或以上程度的刑事处罚;
为保障公众安全,考虑到需要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对其实施羁押才能防止其具备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威胁、蓄意销毁或伪造证据等社会危害性巨大的潜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