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乃是对于特定区域之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以及其所关联之各项权利的明确界定与证明。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获得的土地权益将得到严格法律保障。
因此,在土地确权完成之后,任何擅自调整或者收回土地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但若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而导致土地完全消失,权利人则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新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相应的权利。
此外,若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则可以进行土地权利的互换或者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