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性地发布股票或债券乃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购股份确认书、公司或企业的债券募集办法等相关文件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捏造虚构事实,以此来推销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从而使得数目庞大,结果严重或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具体来说,以下是根据不同情况所制定的相应量刑标准:
第一,如果涉及到数额巨大、结果严重或存在其它严重情节的情况,量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可以同时处以罚款;
若涉及到数额特别巨大、结果特别严重或存在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则量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处以罚款。
第二,如果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他人进行此类犯罪活动,那么量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可以同时处以罚款;
若涉及到数额特别巨大、结果特别严重或存在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则量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处以罚款。
第三,如果是单位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那么将对该单位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还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