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了解到如下几点重要信息:
首先,农村地区居民所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有机会通过继承方式得以妥善处理的。
其次,这一权益并不只限于拥有农村户籍身份的子女加以承继;
对于拥有城市户籍的子女而言,他们同样具备了从其父母处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资格。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并非能够单独遗传或转让,而是与农村住宅紧密相连,须在继承农村房屋的同时,相应地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必须遵守“房地一体”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