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在明知持有的是伪造的信用卡或空白卡的情况下仍持有并进行运输,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二)未经授权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达到一定标准;
(三)虚构真实身份证明以此来获取信用卡并实施诈骗;
(四)对伪造的信用卡进行售卖、买入或为他人提供相关服务,同样也包括通过虚假身份证明取得的信用卡;
(五)未经许可窃取、收购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将按照前述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此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之便触犯第二款所列罪行,将被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