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若名义借款人向出借方披露了实际贷款者信息,同时各方明确表示只是借用名义借款人的身份,其本身并未真正参与借贷活动的实施,亦无法享有借款带来的任何经济利益。
在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实际贷款人为实际贷款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
反之,如名义借款人虽已将实际贷款者告知出借方,然而出借方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充分信任而提供贷款,且明确要求名义借款人作为贷款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借款关系依然存在于出借方与名义借款人之间,因此名义借款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