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农村耕地征收与打井赔偿的相关政策,具体补偿方案及费用标准将由市、县级政府依法律程序严格审批后予以公布。
在耕地被征收之前三年内其年均产值的计算方法(包括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统计部门审核通过的最基础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为依据,同时参考物价部门核准的单价进行确定。
若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仍无法保证需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