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伙人决定撤资时,这实际上就是退出了合伙关系,并需对撤退前所产生的合伙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以及第八十一条的相关明文规定,对于普通类型的合伙人而言,他们在选择离场之后,需要对退伙之前已经出现的合伙企业债务负责,并且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而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他们在选择离场后,仅需对退伙前已经出现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且责任范围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所取回的财产为限。
自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也明确指出,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