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在接到刑事拘留通知书之时起,被拘留者的亲友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获知该消息。
具体而言,依照法律第八十五条的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任务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
同时,拘留之后,须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且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的开展,否则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公安机关应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当妨碍侦查的情况消除后,公安机关也应立即告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