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农户之间出现关于宅基地权属的争议,双方应尊重以往的历史背景,保持谦虚且包容的态度,积极通过协商来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方案。
同时,在经过充分的商讨并达成共识后,建议双方签署正式的协议书。
该协议的内容不应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条款与规定,并且不能够对国家、集体以及其他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形式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