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各类纠纷的解决,我们有多种途径和方式可供参考。
其中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等。
首先,关于涉及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方面的民事争议,以及与之相关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问题,当事人均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次,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产生纠纷,且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则该争议将交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如当事人对此裁决结果不满,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再者,单位内部的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等行为,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范畴,因此职工对分房存在异议,或者单位分房行为不合理引发的纠纷,并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而应当由本单位或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此外,如果单位已经按照分房合同的约定,将住房使用权分配给了职工,但在职工因个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者被单位开除时,单位依据合同规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从而导致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若因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了他人的通风、采光权益,或者由于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当事人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寻求解决方案,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