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经营中的租赁厂房面临拆迁时,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议后,将会向被征收方提供如下补偿:
首先,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将得到补偿;
其次,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费用亦会获得相应补偿;
最后,因征收房屋所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同样会得到补偿。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方进行适当的经济支持。
若该厂房存在自建部分,则除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外,还将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反之,若无自建部分,则仅能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因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数额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状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多重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的实施细则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
签订合同时,请务必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必须与负责拆迁的机构签署正式合同;
其次,赔偿款项的具体内容需要明确列出,同时赔偿款支付的方式及时间也需逐项详细说明;
最后,关于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也需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