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明确规定,若各方均愿意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其争议纠纷,则需双方先就此问题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若未见任何关于仲裁的协商协议存在,仅由一方单独发起仲裁程序请求,仲裁委员会将即刻不予受理。
然而,倘若当事人已经达成了明确的仲裁协议,而其中的任何一方却又试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也会拒绝受理该案件,除非仲裁协议本身存在无效性。
因此,在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前提下,若欲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满足仲裁协议无效的特定条件。
《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