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律工作者们:
关于解除合同通知书是否能够拒绝接受这个问题,答案是明确的,即接收方可对此表示拒绝,但此种“拒收”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在规定时间内自动终止的法律约束力。
只要解除通知符合法定条件并已经寄出,寄件方已尽到通知解除之义务,并且该信函已送达至接收方的有效地址,即使因“拒收”而被退回,也不会改变已产生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应。
根据自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解除;
若通知中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未能履行债务,则合同将自动解除,若债务人在此期间内仍未履行债务,则合同将于通知中所载明的期限届满之时解除。
如对方对于解除合同持有异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解除行为的效力进行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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