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养殖场面临拆迁时所获得的补偿主要涵盖了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以及搬迁所需的各项费用等等。
针对各类不同类型的养殖场所(如鱼塘、虾池、畜禽养殖基地等),其征收补偿通常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土地的补偿;
(2)地面附属设施的补偿;
(3)停产停业的补偿;
(4)合理的拆迁费用。
关于土地的补偿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附属设施及青苗的补偿;
(2)而对于征收其他类型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进行相应规定。
至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属设施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同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对于地面附属设施的补偿,若涉及到房屋,则应以最低补偿建筑成本价为基础;
如果存在果树,则需根据果树是否处于盛果期以及果树大小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金额。
在停产停业的补偿方面,一般来说,可以依据自身过去三年的年均收入来评估停产停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当养殖场面临拆迁时,应当向养殖场提供适当的搬迁费用作为补偿,这其中就包括了搬迁各类设备、动物等所需的合理费用。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