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若该设施的经营方和管理人员未能履行足够的安全性保障职责,他们将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事故责任;
然而,倘若该经营方和管理人员已经竭力履行了安全保障职责并确保损害并非出于任何人为疏失或不当行为所导致,那么此次伤害便可被认定为一次意外事件,进而无需他人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致害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引发,那么应由这名第三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