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形式,其本质上仍然属于借款合同范畴之内。
因此,因网贷活动而引发的相关纠纷,亦归属于典型的合同纠纷之列。
对于网贷双方而言,签署的借款合同具有绝对效力,而涉及到网贷合同的纠纷主要源于该类合同在生效、解释、履行、变更以及终止等环节中所呈现出的各种问题和争议。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手段所形成的,能够直观且真实地反映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进行查阅和使用的数据电文,均可被视为具备书面合同的同等法律效力。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并非所有的贷款电子合同都能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只有那些由正规的贷款机构或第三方平台所签署的电子合同,才会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因为这些平台通常拥有合法的运营资质,并且国家也允许借款人通过这些渠道申请贷款。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