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未获得书面借据的情况下,债权人依然有权追回借款。
此时,债权人可通过收集借款交流过程中的手机短信、微信或者其它聊天工具上的对话记录、电话录音、银行转账凭证以及目击者的证词等多种方式来证明借贷关系确实存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之规定,出借人如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务必提供书面形式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
3、当债权人持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但并未明确记载债权人姓名时,若其以此为凭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身份提出现实依据的异议,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则该案将被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