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得了解的是,法院对您所提起的诉讼一定会进行庭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五日之内必须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而被告则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
若被告提交了答辩状,那么人民法院也应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
如果被告未提交答辩状,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发布公告,告知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
如需再次延长,则需上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