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标注明确还款日期的借款凭证与欠款证明,其权利受侵害的具体日期可以非常精准地予以确定,原因在于未能按时履行偿付义务便等同于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涉及到有明确还款期限规定的债务问题时,诉讼时效的起始点应当自约定还款期届满后次日开始计算。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凭证和欠款证明之间并无实质性差异,两者的诉讼时效均应自其所标注的还款期限次日起开始计算,且时效期间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