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我们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解除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无论是什么原因都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合同双方还可以通过设定某方退出合同的特定理由腋下这个权利。
当符合这些特定理由时,相应方就有权决定是否要停止执行该份合同。
而第五百六十三条则更详细的列举了四种人们可以依照特定条款退出合同的情况:
首先是由于无法抵挡的客观因素导致合同的实施已经没有意义;
其次就是在执行期结束前,当事人一方已经明确表态或通过其自身行为明显表示不会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主要责任;
接下来是在合理的提醒过后,仍然未能按时履行主要责任的情况以及最后一种,即当事人一方以种种延迟或者不当行为使得合同的预期目标完全无法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