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信用卡逾期还款所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需要结合所欠款项的额度以及拖欠时间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分析。
具体而言:
1.若本案中涉及到的欠款数额累积达到人民币万元以上,且在发卡银行发出两次书面催收通知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归还,那么便可被视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同时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还款义务。
2.然而,若欠款人并不满足上述条件,那么其仅需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均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且数额较大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对“恶意透支”作出了明确界定,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