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以致其自身并不满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标准,那么是无法享有该福利待遇的。
失业人员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后,方能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首先,必须是失业之前,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满一整年后;
其次,必须是非因个人主观意愿而导致的失业状况;
最后,必须已完成失业登记手续,且具备积极寻找新工作的强烈愿望。
《社保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