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方面,无需获得被害者的谅解。
然而,仅需满足以下任一前提条件即可: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独立使用附加刑的犯罪行为;
可能因犯有期徒刑以上罪行而面临监禁处罚,如果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构成安全威胁;
倘若患有重病以致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孕期哺乳期内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为她们办理取保候审,但同样要确保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若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进一步进行侦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