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有当事人为包工头工作期间意外受伤的事情发生,通常情况下,包工头以及所服务的建筑工地的建设方会被视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个人或单位。
在此类事件当中,包工头与受雇员工之间形成了雇佣的法律关系,如果雇员因执行职务而受到人身伤害,那么作为雇主的包工头自然需要对此做出赔偿责任的承担。
另外,建设公司如将工程项目转包给并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包工头,这无疑是一种过失行为,因此也应当对此次事故负起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