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单独或合并处罚犯罪分子时,若其已被施加了附加刑罚的,该等附加刑应予以严格执行。
如果犯罪分子总共有数项罪名,且其中有有期徒刑与拘役的,那么执行有期徒刑。
这称为数罪并罚,即对那些同时触犯两项及以上罪名的罪犯,先就他们各自所犯的罪行分别加以认定、量刑,然后根据特定的审判原则进行判决,最后宣告并执行相应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