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旨在规范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和许可的步骤,对在国有土地之上的各类单位以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产进行征用并提供相应的补偿行为。
根据条例规定,市、县级政府被要求承担其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
同时,由市、县级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